
对已优质保健食品备案发出审评意见,尚未提交补充材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到受理中心服务窗口一并提交补充材料。我中心不直接接受已发出审评意见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优质保健食品备案注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向我中心主动提交补充材料:1、将产品纸质补充材料(1份原件1份复印件)于约定日期前快递至我中心。2、同一申请人涉及多个产品的,每个产品均需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3、补充材料首页或封面写明产品名称和受理编号,在受理编号后注明“主动补充材料”,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4、不在本批产品清单内的产品或已经补充过新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变更全过程证明资料的产品无需再次补充。5、主动补充材料仅限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相关资料,其他项目申请资料不予受理。

1、优质保健食品备案公司产品原料为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中未曾使用过,应提供配方原料安全性和功能性相关的文献资料均不少于 5 篇,其中科学文献均不少于 3 篇。2、产品原料为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中曾经使用过,但以往未曾批准过相同申报功能的,应提供原料与申报功能相关的文献资料不少于 5 篇,其中科学文献不少于 3 篇。3、产品配方原料、用量及配伍的安全性和功能性已被公认的,且类似配方在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中曾使用过的,应提供相关文献资料均不少于 3 篇。4、优质保健食品备案公司产品原料用量明显超过公认安全用量的,应提供原料用量安全性相关的文献资料不少于 5 篇,其中科学文献不少于 3 篇。

保健食品标准体系不健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加快保健食品新品种的审评审批,营造鼓励企业创新的良好氛围。丽水优质保健食品备案厂家尽快推出保健食品新的评价体系,做好评价体系的衔接工作,尽快结束因《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废止所造成的混乱局面。加快推进保健食品标准体系的建设工作,尤其应该推动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国家标准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保健食品原料(尤其是提取物)没有法律依据的现状。同时争取把国家标准和商业标准打通,让同一个标准在国内、国际都认可。从国家科研资金方面,增加保健食品研究的科研资金投入,更多地研究优质保健食品备案和解决困扰行业的诸多问题。

优质保健食品备案是生命和健康的营养,营养素养是健康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已经被纳入“健康中国2030”建设主要指标体系。优质保健食品备案公司国家卫生健康委2月8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营养膳食指导》明确指出,“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能有效改善营养状况、增强抵抗力,有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与救治”。

在优质保健食品备案食品的包装或标签上都会见到一个天蓝色的“帽子”型标志,俗称“小蓝帽”或“蓝帽子”。这是我国优质保健食品备案食品特有的标志。“小蓝帽”下方有“批准文号”,如“国食健字G X X X X X X X X”,或“国食健字J X X X X X X X X”。“国食健字”代表的是批准部门,G或J的后面有8位阿拉伯数字,这就是该产品的“批准文号”,相当于产品的“身份证号码”。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进行保健食品营销和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优质保健食品备案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电话营销列入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电话营销行为。重点加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优质保健食品备案公司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根据电话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电话营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