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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属性名规定

2021-07-14 16:59:21

保健食品备案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剂型。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食品属性分类;以剂型表述属性名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的有关规定命名。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单一原料的产品,可采用该原料的名称命名;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缩写,其缩写应为约定俗成的缩略语,但不得违反命名要求。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的产品,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量大或起功效作用的原料名称的缩写,但其缩写不得违反命名要求。如用人参、枸杞为主要原料配方的产品,不得命名为某某牌人参口服液或某某牌枸杞口服液,可命名为某某牌参杞口服液;用荷叶、丹参为主要原料配方的产品,不得命名为与药品通用名同名的某某牌荷丹片,可命名为某某牌荷丹保健片。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如以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C、维生素D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某某牌多种维生素片。

保健食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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